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一、太平區非放領取得非都市土地上既有62年12月24日前非農用建物,使用地類別得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二、可選擇線上下載電子檔案填寫。
一、申請送件
二、地政事務所書面審查
三、實地會勘
四、申請土地預為分割複丈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審核
六、申請土地分割複丈
七、土地登記
八、通知申請人及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