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所列之各項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
一、申請人向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調處申請
二、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先行書面審核
三、未符合規定者,依規開立補正;符合規定者,將相關資料移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相關前置作業(由轄區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繳納勘測費用)。
四、轄區地政事務所召開前置會議,擬具初審意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報送地政局提供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參考,申請人所提方案不具合理性或適法性者,應一併研擬妥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