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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公地放領者,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二、臺灣省公地放領工作,大體上可分為民國65年以前辦理之早期放領、民國78年辦理之專案放領及民國83年以後辦理之續辦放領等3階段。

    三、嗣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國土復育議題受各界重視,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 承辦機關:地政局-地權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黃人文
  • 聯絡電話:(04)22170730
  • 傳真:(04)22203707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