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寺廟登記證、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現任寺廟負責人(宗教性質之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
四、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建物)為其所有之切結書
五、土地(建物)自始為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管理、使用或收益證明文件
六、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八、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九、土地/建物清冊
十、最近3個月核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十一、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提出之文件:【無則免附】
一、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申請土地/建物更名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臨櫃申請並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