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申請書及清冊。
二、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調解筆錄。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增值稅及契稅繳納收據及證明。
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及承諾書(土地為耕地時需附)。
六、領受對價或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對待給付判決時需附)。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一、判決共有物分割法定抵押權登記清冊申請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臨櫃申請並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