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公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買賣價額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
三、土地增值稅繳款(免納或不課徵)證明書或建物契稅繳納(免納)證明書(請先辦理查欠地價稅或房屋稅)
四、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3擇1;公司法人為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義務人(出賣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由審查人員核對身份並簽名,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42條各款規定辦理;法人者,須檢附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影本
六、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七、有下列情形需檢附其他機關證明文件:(1)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意移轉)證明書正影本:申請人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免納)證明書蓋有「另有贈與稅」者,須檢附之(2)法院許可證明文件: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權利時須檢附之(3)登記統編為流水號者,應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八、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
一、臨櫃申請
一、填寫申請書並備齊身分證明及相關資料
二、櫃檯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