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所有權移轉與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法律行為,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請一併檢附實價登錄申報書。
二、契約書正本請貼附印花稅。
三、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但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超過20連件之大宗案件及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