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申請人雙方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稅證明。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雙方所訂立之交換契約書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即相互轉移。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由審查人員依規審核案件所附之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但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