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四、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七、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已登記之不動產,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
二、依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移轉予繼承人。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
一、非屬地籍清理標的者,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