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請人身分證明
義務人印鑑證明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一、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一、收件及計費: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文件後,至地政事務所收件櫃台辦理收件及計費。
二、審查:登記案件於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審查人員審核案件所附文件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審查無誤後即可准予登記。
三、發狀與領件:登記程序完成,如有需繕發新權狀案件者,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規定列印新狀或就原書狀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