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五、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發證明書。
一、本申辦業務經公所初審後,陳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後續審查作業,並由臺中市政府核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