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每增加一名人口,每一人口不得逾25萬元,以此類推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65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六、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七、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八、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九、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