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 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 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四、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 貼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三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 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人、配偶、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