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二、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三、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流程圖 |
耕地個別災歉議定減免地租程序.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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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耕地災歉勘查申請書.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