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之弱勢家庭內有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資產條件: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4)不符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3.扶助金額:符合本補助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3,000元整。
4.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6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5.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人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6.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項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兒少脆弱(原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社會工作科(04)22513799#508,黃社工師。
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一、請逕洽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