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最長3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助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協助穩定就業。
協助就業弱勢者(簡稱個案)就業準備與就業適應,透過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簡稱用人單位),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一、用人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轄內各就業中心提出申請:(1)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書。(2)a.事業單位公司、或商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立案或行業別證明文件影本。b.民間團體除組織章程影本外,應具備人民團體、或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所提證明文件需與實際職場學習之地址一致,如有不一致請同時檢附該學習地址之相關合法證明文件,以符勞工環境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
三、提出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含加保證明文件,例如勞保卡或加保人員名冊),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如依法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及原住民之單位須附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文件。
四、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10人。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五、個案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個案,於執行完畢或經就業中心終止30日內,檢附文件申請。
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最長為3個月,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