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者。 2.非自願性離職者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勞工得於上工期間內,每滿30日之翌日起90日內向各就業中心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得為「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為之。
四、以委託他人方式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正本」;以平信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寄達各就業中心之日為受理日期,如以掛號寄送者,得以郵戳為憑,受理審查。
一、請領條件:1.符合前項獎助對象資格,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應徵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所推介的工作機會,經錄用並連續就業滿30日以上之求職者。 2.有意從事照護服務工作之求職者,另須檢附照顧服務員受訓結業證明(至少90小時),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之證明文件。 3.須在上工單位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險。 4.申請獎助當月,從事特定行業平均每週工作時數應達35小時以上,從事照顧服務行業每月工資需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1.失業勞工應自各就業中心開立推介卡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原開立推介卡之就業中心。
2.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超過14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津貼。
3.受推介之失業勞工不得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