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換發申請書。
二、專(兼)營娛樂漁業事業計畫書。
三、漁業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領娛樂漁業執照正本。
五、原領漁業執照影本(兼營娛樂漁業者)。
六、核准建造函(新建造者)。
七、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影本。
八、小船執照影本(CT2)或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影本(CT3)。
九、通信設備執照影本。
十、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十一、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應裝設船位回報器(VMS),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發展協會測試VMS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
十二、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之證明文件。
一、專(兼)娛樂漁業執照換發申請。
一、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