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具變更申請書,原核准登記事項欄位全部填,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欄位填要變更事項。
二、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三、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四、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15日內,檢附公司歇業函影本及原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正本,向本局申報註銷原登記。
五、申請者先將申請書及附件寄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承辦人葉小姐(04-22289111#56307),經審核無誤後以掛號寄送繳款書,申請者繳納後將第一聯傳真04-25262501並通知,始辦理核發事宜(登記證規費新臺幣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