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車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實際出入需要,申請取消一至三個車位,以 保留出入口: 1.公務機關、學校、車站、市場及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
二、無紅磚人行道之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
三、醫院出入口。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出入口。
五、國際觀光飯店出入口。
六、倉儲業之倉庫車輛出入口。
七、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車 輛出入口。
八、建築工地工程車輛出入口。
九、法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出入口。
十、依法核准設置之停車場出入口。
十一、其他特殊狀況,得專案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