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
二、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四、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五、若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一、申訴交通違規案件
一、民眾可至本處窗口櫃台、傳真、郵寄及線上等管道辦理交通違規案件申述。
二、自接獲申訴案件起,先行審查資料是否齊備(若不齊備,將通知民眾補齊資料),若資料齊備,本處將於6天內發函至原舉發單位查證。
三、申訴期間,將依據民眾申訴的日期,以系統凍結罰鍰,民眾無須先行繳納;俟查證結束後,本處將回函答覆其結果,如果仍需要繳款,本處將給予30日的繳款寬限期,依申訴當時的罰鍰金額繳納結案。
一、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向法院提起,上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另未提起申訴亦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起訴狀(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1-912865-58bb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