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區旅館設置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個人申請附身分證影本)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最近3個月內取得者)
四、土地謄本(最近3個月內取得者)
五、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所有人申請者免附)
六、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標示路名與路寬8公尺以上、標示地/境界線及建築線)
八、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客房總數二十間含以上,每間面積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旅客接待處。圖中標示旅客接待處、客房範圍、面積與房號,非整棟經營須標示旅館單獨出入口)
九、建物非整棟使用者,應設旅館單獨出入口,檢附昇降設備切結書及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證明。
十、地籍圖謄本(僅新蓋建物者申請者需附,最近3個月內取得者)
十一、建築線指示圖(僅新蓋建物者申請者需附,最近3個月內取得者)
十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僅原有建物申請者需附)
十三、建物謄本(僅原有建物申請者需附,最近3個月內取得者)
十四、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僅原有建物申請者需附,所有人申請者免附)
十五、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十六、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十七、申請文件均須1式5份
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規定,受理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申請
一、書面審查,必要時辦理會勘
一、建築物坐落於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建築物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