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
二、蓋有相關收文章或條碼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等應檢附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 申請書影本。
三、建築物概要表。
四、建造執照(增建、改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等應檢附使用執照)。
五、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附表影本。
六、室內裝修資料(須有收文章或核可函)。
七、工廠登記申請書(不須則免)。
八、設計、監造委託書(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證書影本《含訓練或複訓》)。
九、切結書(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不須則免)。
十、切結書(所檢附之建築圖說倘與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圖說不符,經建築師與建築主管機關確認,得於竣工時修正之案件須檢附;均相同時本項則免)。
十一、切結書或提報表(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不須則免)。
十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電源容量計算書或圖說(含知會函件)。
十三、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核算相關函件。
十四、建築物「一般‧無開口」樓層檢討表(設計人簽章)。
十五、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設計人簽章)。
十六、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人簽章)。
十七、建築圖說。
一、註一:二、三項得檢附影印本,但應由建築師蓋章。
二、註二:消防用緊急發電機電源容量計算書須加蓋電機技師章(若緊急發電機組及緊急供電系統配線設計僅供消防安全設備專用,得由消防設備師依規定進行設計、監造);資料中應包含知會電機技師之知會函及電機技師之回函(由消防設備師進行設計、監造之案件亦需檢附)。
三、註三: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核算相關函件,應包含知會結構技師之知會函及結構技師之回函;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建築結構由建築師自行辦理者,則為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