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一式七份。
二、申請書一式七份,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三、符合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之同意書一份。
四、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
五、其他補充資料(畫冊…等)。
一、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期申請,3月1日至1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當年7月至12月所辦理之活動;9月1日至15日(以郵戳為憑),受理次年1月至6月所辦理之活動,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