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出企劃書及相關演出之輔助資料(含演出者簡介、演出內容介紹、照片、平面資料、影音資料等)。表演藝術活動節目長度應在90分鐘內為宜。
一、資格:目前在校之學生或教師。類別: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藝文表演活動。
二、受理申請及審查時間:1.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收件、並於6月30日前審查排定9月至隔年2月之表演活動。
三、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收件、並於11月30日前審查排定隔年3月至8月之表演活動。
四、審查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以公文將審查結果通知個別申請送件者,雙方並另訂契約書規範演出事宜。
一、依簡章期程收件,召開審查會議,一週內以公文將審查結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