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類: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十五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港區中心得於當年五月一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乙類: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六月至七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1.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僅能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擇一申請,且個展或聯展之任一展出者名單不得重複。
2.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及個展或聯展之展出者,應於申請年度後滿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3.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以學校所在區域(依山、海、屯及城區劃分)逕送轄屬中心申請,港區中心受理海區學校之申請。
4.本市成立滿十五年以上之藝術團體或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得每年提出申請;其餘藝術團體或學校美展應於申請年度後滿三年,始能再提出申請。
5.申請資格不符者,或申請資料未齊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者,不予受理;展出前發現者,取消其展出。申請資料不退還,請自行留檔,如有退還需求者,得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6.經排定檔期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原訂展出始日起算四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港區中心,且不得延期,並於原訂展出次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向港區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