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一、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二、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三、申請人未於前條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如其申請檔期文化局尚未核准他人使用者,得受理臨時申請。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