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藝活動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演出計畫書(一式二份)
三、影音DVD資料一份(請與申請之演出內容相符)
四、團體立案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一、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申請,同年6月審查9月至次年2月之節目。
二、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申請,同年11月審查次年3月至8月之節目。
一、請備妥應備物品。
二、每年5月31日及10月31日前(郵戳為憑)將送審資料寄至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收(請註明「演藝廳申請」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文化藝術事業、表演團體、節目經紀代理公司、人民團體或個人。
二、申請計畫內容必須為表演藝術類,並符合港區中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