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所有權人均應檢附相關證件、申請書向本局秘書室提出影印使用執照存根申請。
一、「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先至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有效期限為 8 個月;若為電子謄本,有效期限為 3 個月。若建物門牌有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請檢附戶政事務所之「門牌整編證明」或地政事務所未電腦化之「舊式手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以利查證使用執照號碼。
二、「臺中市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可查詢執照相關資訊。 (網址:http://mcgbm.taichung.gov.tw/bupic/preLoginFormAction.do)
三、請檢具擬申請樓層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例如:公共設施建物登記謄本。
四、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部份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五、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影印使用執照存根每份貳佰元(繳款請自備零錢)。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影印使用執照存根申請書.docx 影印使用執照存根申請書.odt 影印使用執照存根申請書.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