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法自民國9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來,已賦予人民具有申請應用檔案之權利,民眾或機關團體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
一、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任方式者,須填具委任書。
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二、收費標準請依據本所官網-檔案應用專區(https://www.central.taichung.gov.tw/831798/Nod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