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臺中市之民眾,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於事實發生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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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標準版.doc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標準版.odt 臺中市急難救助申請書-標準版.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