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出具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尚未安置者免附)
二、其他應備文件(如: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三、本人無法申請時,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
一、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臺中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三、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 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一、櫃台收件、檢核應計人口(2天)
二、查調財稅(3天)
三、公所初審(2天)
四、送社會局核定(總申請天數約30天,總清查期間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