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請5筆地號以下繳納100元,超過5筆者,每增加一筆加收20元,以此類推,額外多發1份加20元。(如為線上申請本所將不再另行開立收據。)
三、如不便到場辦理可檢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本課,案件完成後寄回。
一、本證明有效期限為8個月,惟在上述期間經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一、申請人臨櫃填寫申請書,檢附欲申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及規費,3個工作天後領件。
一、本證明係依據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圖查明,僅供參考之用,如為用作實施之依據仍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或以地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樁測量分割為準。
二、本證明書查列之都市計畫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均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載列,屬事實之通知,不發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效力,詳細情形或其它相關規定仍應以說明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