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證明有效期限為8個月,惟在上述期間經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一、本證明係依據都市計畫圖套繪地籍圖查明,僅供參考之用,如為用作實施之依據仍應依現地指示建築線或以地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樁測量分割為準。
二、本證明書查列之都市計畫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均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載列,屬事實之通知,不發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效力,詳細情形或其它相關規定仍應以說明書為準。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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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doc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書.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