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三、其他佐證資料。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