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懷對象死亡,由實際支出喪葬費之三親等內遺屬檢具應備文件,於死亡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關懷對象原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死亡時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二十五日協尋之,屆滿無人認領即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葬埋事宜。
3、死亡時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支出喪葬費用無親屬關係者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同時有二人以上向區公所提出請領,應自行協議出具共同委任書,由代表人一人提出。如超過申請期限未提出共同委任書,將視為無法達成協議,並喪失喪葬補助請領資格。
5、本補助與依社會救助法發放之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但同性質補助金額較本補助金額低者,可申請補助差額。
流程圖 | |
---|---|
申請書 |
多氯聯苯喪葬補助申請表.doc 多氯聯苯喪葬補助申請表.odt 領據.doc 領據.odt |
範例 | |
其他文件 |
臺中市政府關懷油症患者實施計畫.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