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住院看護證明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須有醫師註明『須僱請專人照顧』)。
六、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由年滿16歲,未滿65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旁系二等血親看護者,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
八、由專職人員看護者,須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專職看護人員相關證照、證書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提供申請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一、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
一、請於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