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提供之鑑定意見書,為提供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鑑定分析報告,供後續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或判決,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不會提供詳細賠償金額比例(即百分比),亦非要求保險理賠或損害求償之文書,倘對警方提供肇因初判表之事故發生原因無異議,建議不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
1.事故發生地在本市轄區內,且肇事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並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
2.申請對象: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
3.依本市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如您有投保汽車碰撞保險得檢付投保契約書(保單)並自行通知保險公司為繳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