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要件為事故發生地在本市轄區內,且肇事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並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
2.事故當事人申請時請攜帶印章、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法定)代理人請攜帶印章、身分證、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3.申請人身分需為行車事故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方能提出申請。
4.準備提出刑事告訴或已在司法機關審理中刑事案件,請勿申請鑑定,應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已申請鑑定尚未完成鑑定以前,如當事人提出刑事告訴,依規定本會必須停止辦理鑑定。
5.鑑定規費每案新台幣三仟元,若郵寄申請者請以郵政匯票繳納《不收受現金袋》,受款人:臺中市政府。
6.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一、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藝術銀行樓上;電話:(04)2225-2068;傳真:(04)2225-2117);辦公時間:8:00-17:00,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