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被申請人之護照影本(本人及配偶之護照影本)。若無護照者,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取用英文姓名,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書寫。
二、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一、英文結婚(離婚)證明書申請
一、本項僅單純提供表單。
一、當事人本人。
二、受委託人(應併提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