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3條第2項:違章建築所有權人,如確有居住事實及設籍需要,且該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者,於徵得該建築物所在土地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
三、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1條: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戶數者,得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門牌之增編、併編,由房屋所有權人提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建築物平面圖證明(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於施工完竣後,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四、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16條: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編:1、修建房屋正門方向;2、原編門牌號碼重複或不合規定,應予改編;3、編釘門牌號、室號,遇有尾數為四,戶政事務所得抽空不編。已編釘之門牌號、室號,如遇有尾數為四,戶政事務所得依民眾申請改編。原編門牌號碼因前項以外之原因申請改編,致相關建築物門牌須隨同改編者,申請人應先徵得全部房屋所有權人之同意,戶政事務所始得進行改編。
一、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一、門牌編釘須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規費:門牌1面60元、門牌證明書1份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