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服務提出申請之適格申請者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所在地址內設有戶籍已遷出但未辦理遷徙登記者之戶籍強制遷出或暫為逕遷至戶政事所所在地址,以維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
一、當房屋所有權人完成申請,戶政事務所在確定申請提交文件等內容無誤後,發函於申請人告知本案已立案。
二、進行現地查實確認被申請人確實已經沒有住在該申請之地址,以及以書信等方式通知被申請人盡速辦理遷徙登記至現住地。
三、自申請日起經3個月又31日之法定期間後,被申請人仍未遷出該地址者,戶政事務所將寄催告書進行催告。
四、在7個工作天催告期間後,被申請人仍未申請遷出登記者,則將該被申請者全戶戶籍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所在地址。
五、發函通知申請人已辦理完成,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