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1、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2、養子女從姓約定書。3、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尚未領證者則免附)、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被收養者已領國民身分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一、適用法條: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
二、申請人: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3.受委託人
一、申請
二、戶所審核
三、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一、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二、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三、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