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二、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1份。(請檢附上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1份向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原臺中市轄土地)或向所轄區公所(原臺中縣轄土地)申請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三、82年7月21日前占建證明文件。(該地上房屋設立住所之戶籍資料、門牌編訂證明、房屋稅籍證明書、水電費收據或電力、自來水公司裝設水電證明…等,以上任選1種)
四、地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1份。(最近1個月內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法院公證買賣契約或經法院公證、認證之切結書,以上任選1種)
五、地上房屋課稅明細表1份。(房屋課稅明細表若有註記係課徵自用住宅房屋稅率,且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房屋者,可享優惠租金率,其優惠面積以100平方公尺為限)
一、填製「臺中市市有土地承租申請書」,連同附繳證件送交辦理
一、作業流程:收件→審查(例補正、會勘等)→函復
二、房屋課稅明細表若有註記係課徵自用住宅房屋稅率,且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籍於該房屋者,可享優惠租金率,其優惠面積以100平方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