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 將土地或建物產權無償贈與他方 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經訂立書面契約後 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 所 有權移轉所為之登記 。
一、申請人應填妥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三、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四、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