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雙方所訂立之交換契約書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所有權即相互轉移。
一、權利人或其代理人
一、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二、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80元;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三、繳費方式:臨櫃
四、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五、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六、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新北市轄內建物使用執照存根(農舍取得案件)。3.個人財產歸戶清單(農舍取得案件)。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