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阻止他人妨害該土地請求權,向登記機關申請限制登記。
二、依請求權人之同意書辦理保全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預告登記。
三、登記完畢後即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
一、案件申請。
二、承辦員進行審查。
三、審查通過即完成登記。
一、繳費模式:免費申請
二、跨所申請:可於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
三、下列書證謄本倘經民眾授權,且得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1.公司登記資料。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需使用印鑑證明者,申請人(以自然人為限)於申請書簽章時,得以簽名代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