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表格下載路徑:本府地政局首頁/業務專區/ 地權類/ 地權專區/ 耕地三七五專區 /書表下載。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民國40年公布施行,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地主非有法定原因,租約存續中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租約期滿時除地主得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自耕外,如佃農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
二、為配合「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之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自89年1月28日以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一、請至本府地政局網站,路徑: 首頁/業務專區/ 地權類/ 地權專區/ 耕地三七五專區 /書表下載。
二、下載表格填寫後,逕向承租土地之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