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籍總歸戶申請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依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代理人及委託人均應於委託書或申請書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一、地籍總歸戶資料申請。
一、受理申請
二、申請資格審核
三、列印歸戶資料
四、收取費用
五、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