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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申請書表(一致性)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並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二、送件至土地所轄之各區公所

3 申辦流程(申請的流程說明)

  • 一、詳如服務內容

4 作業天數

5 備註欄(重要提醒)

  • 一、書面審查並辦理會勘及會辦產業輔導、水利、環保、地政、建設、工務、都計單位

6 是否須電子繳費

  • 承辦機關:農業局-秘書室
  • 承辦人員或單位:賴先生
  • 聯絡電話:56718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