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份
二、經營計畫三份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三份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份)
五、位置略圖三份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三份。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三份
八、申請書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並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二、送件至土地所轄之各區公所
一、詳如服務內容
一、書面審查並辦理會勘及會辦產業輔導、水利、環保、地政、建設、工務、都計單位